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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活性炭吸附廢氣處理設施的要求
        使用活性炭吸附廢氣處理設施的要求
        1、活性炭質量
        顆粒活性炭碘吸附值≥800mg/g,比表面積≥850m2/g,企業應備好所購活性炭廠家關于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積等相關證明材料。
        2、活性炭更換周期
        采用一次性顆粒狀活性炭處理VOCs廢氣,年活性炭使用量不應低于VOCs 產生量的5倍,即1噸VOCs產生量,需5噸活性炭用于吸附,活性炭更換周期一般不應超過累計運行500小時或3個月,更換周期計算按《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將排汙單位活性炭使用更換納入排汙許可管理的通知》有關要求執行。
        3、設備風量要求
        涉 VOCs 排放工序應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收集,無法密閉采用局部集氣罩的,應根據廢氣排放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建議按《排風罩的分類和技術條件》(GB/T 16758)規定,設置能有效收集廢氣的集氣罩,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 VOCs 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米/秒。
        4、企業精細化管理
        企業應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運行維護台賬記錄,主要包括設備運行啓停時間、設備運行參數、耗材消耗(采購量、使用量、裝填量、更換量和更換時間、處置記錄等)及能源消耗(電耗)等。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准》(GB 37822-2019),台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但建議台賬記錄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來源:常州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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